解讀反間諜法:明確定義間諜行為確保權力依法行使
作 者:朱寧寧 來 源:法制日報——法制網發表日期:2014-11-11
為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了反間諜法。反間諜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現行國家安全法實施二十多年來,為依法防范、制止和打擊間諜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為維護國家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國際國內安全形勢的變化,應當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考慮國家安全法制建設。同時,根據我國反間諜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反間諜工作,將現行國家安全法修訂為反間諜法。
反間諜法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并注意與相關法律的銜接。該法分為總則、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四十條。反間諜法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的內容為基礎,并保留了大部分仍然適用的內容;總結了近些年國家安全機關開展維護國家安全有關工作的經驗,將實踐檢驗有效且現實工作確實需要的措施上升為國家法律規定;注意與正在起草或者修訂的法律協調一致。
定義間諜行為并作具體列舉
反間諜法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反間諜法明確,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應充分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
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開展反間諜工作,不能僅靠國家安全機關,還必須充分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得到全社會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反間諜法明確,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御、依法懲治的原則。
同時,為使公民和組織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反間諜法還將憲法規定的一些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義務作了具體化。包括開展教育防范工作、為國家安全機關提供便利條件和協助、及時報告、提供間諜行為的情況和證據、保守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和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等義務。
規范權力行使保障合法權益
反間諜法總則中明確規定,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反間諜法對國家安全機關以及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規定了嚴格的條件。根據反間諜法,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間諜工作。對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鑒于涉案財物的處理涉及公民、組織的財產權利,反間諜法對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后續的處理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對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尚不構成犯罪,有違法事實的,對依法應當沒收的予以沒收,依法應當銷毀的予以銷毀;沒有違法事實的,或者與案件無關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返還相關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國家安全機關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反間諜法還規定,任何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此外,根據反間諜法,公民因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反間諜法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將必要工作措施上升為法律
為了確保國家安全機關正常行使職權,順利開展反間諜工作,反間諜法將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
根據反間諜法,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依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和單位,可以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障礙時,優先通行。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并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反間諜法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依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可以查驗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查驗中發現存在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本文關鍵字:反間諜法 國家安全法 廢止 間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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