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背景下的“傳播權”研究
作 者:范玉吉 來 源:今傳媒發表日期:2018-08-27
摘 要: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傳播活動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對傳播權的研究也就成為重要的課題。傳播權是基本人權、政治權、社會權和文化權的集合體,是發展權的題中之義,加強傳播權的研究是國家發展的需要。網絡技術的迭代更新,使傳播格局發生了巨大變化,產生了許多新的問題,因此也要求加強對傳播權的研究。從國家利益出發,要構建國際傳播新秩序,加強國際傳播合作,突破西方國家對互聯網傳播的壟斷,保障國家安全與發展,也應當加強對傳播權的研究。
關鍵詞:傳播權;發展權;基本人權;國際傳播秩序
傳播在今天已經成了任何人都須臾離不開的活動,這不是在廣義上來談“傳播”活動,如人內傳播、人際傳播、組織傳播等,而是從狹義上談傳播——通過媒體進行的信息傳播活動。在互聯網時代,狹義的傳播已經不再是專業傳媒機構的壟斷性活動,“舊時王謝堂前燕”,已經“飛入尋常百姓家”。據《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第41次)顯示,目前我國網民規模已經達7.72億,其中手機網民規模達7.53億,網民中使用手機上網人群的占比達97.5%,農村網民有2.09億,占比達到27.0%,網民人均周上網時長達到了27小時。在互聯網時代,傳播活動的普及使傳播的法律保障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一直以來,從傳播學、社會學等角度對傳播進行研究的很多,但從法律的角度、尤其是作為一種法定權利對傳播進行研究的卻很有限。
在權利體系中,傳播權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研究者往往把“傳播權”和“表達權”簡單畫上了等號,這是完全錯誤的。從傳播學的角度看,傳播是包含了信息的搜集、加工、傳遞、接受以及反饋等環節的信息交換系統,是一個結構復雜的系統工程。但從法學或政治學的角度看,在這個系統中就包含著“表達”“知情”“接受”“傳遞”“監督”等權利內容。《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號決議通過)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大會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ⅩⅪ)號決議通過)第十九條也有同樣的規定,“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以上兩個國際性法律文件都將持有主張、發表意見的權利擴展到了尋求、接受和傳遞的各種消息和思想的權利。也就是將表達權擴展到了傳播權。
我國對新聞傳播法律的研究起步比較晚,改革開放以后,隨著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程才展開對新聞傳播法的研究。特別是隨著1984年國家準備著手起草《新聞法》后,關于新聞傳播法的研究才轟轟烈烈地開展起來。但一開始研究,只是將目光聚焦在了新聞傳播的職業權利范圍內,而沒有從廣義的傳播層面進行深入研究。雖然當時主持制定《新聞法》的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胡績偉多次闡明:“《新聞法》不只人是為新聞單位的,而是為全國人民制定的;不只要規定新聞工作者應盡的義務,首先要規定他們應享的權利;不只是要保障新聞工作者的言論出版自由,而且要保障全國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1],但新聞傳播法的研究還是更多地關注新聞工作者權利的保障和新聞職業規范的問題。這當然和我國一當時的傳播業態有一定的關系,因為在我國,新聞媒體都屬于國營媒體,新聞從業人員也都是隸屬于國家媒體的工作人員,因此,信息傳播是專屬于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者的專業行為,而非人人都可人事的活動——如今天的自媒體傳播。如此一來,新聞傳播法保障和規范的對象是新聞業和新聞從業者也就順理成章了。
在新聞傳播法的研究領域,對傳播權的研究最早是專注于新聞傳播方面的權利,尤其是新聞工作者的權利。這時的研究內容主要集中在采訪權、報道權、發表權、評論權、監督權等方面。具體而言,在憲法領域,主要是研究表達權、知情權、監督權等問題;在刑法領域,主要是研究新聞報道與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等方面的關系問題;在民法領域,主要是研究新聞報道與公民或法人的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以及著作權等的關系問題;在行政法領域,主要是研究國家對傳播機構的管理問題。也就是說,研究的重點局限于新聞傳播職業范圍內,是為了規范新聞傳播的秩序、保護新聞報道的權利而進行的。
隨著互聯網的出現,信息傳播的門檻降低了,如前所述,中國網民規模已經達到了7.72億,普及率高達55.8%,也就是說有一半以上的國人都在通過互聯網進行從事著傳播活動。因此,信息傳播再也不是專屬于新聞從業者的特殊活動。“人人都是麥克風”時代的到來,整個傳播活動從傳播的主體、手段、目的、渠道、內容到形態等都出現了多元化。大眾傳播時代的點對面傳播變成了網絡時代的點對點與點對面的傳播交叉,受者與傳者之間的界限不再那么涇渭分明,傳播的秩序也不再那么井然有序。這時,傳播法的研究必須與時俱進,研究的范圍也應當相應地擴大,原先研究的重點是新聞傳播職業規范,現在就必須轉向包括互聯網在內的信息傳播規范問題,而且研究網絡傳播規范比研究新聞傳播規范更迫切、也更重要。原先對新聞從業者權利保障的研究也必須轉向對全體民眾傳播權利保障的研究。對于傳播法研究而言,表達權、知情權、監督權等傳播的基本權利一直是研究的重點,但是,研究過于零散,不夠聚焦。特別是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整個傳播形態都已經發生了變化,傳播生態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對傳播活動的法律保障研究,最好是通過對傳播權的研究來進行。
傳播權是什么權?學術界并沒有進行過嚴格的界定。傳播權像著作權一樣,不是一個單一權利,而是一個權利束,包括了表達權、知情權、監督權、信息傳播遞權、媒介近用權等,是傳播法的基礎。傳播權得不到深入研究,傳播法的研究就不能深入。今天為什么要強調重視和加強傳播法的研究呢?主要有幾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國家發展的需要
我國已經進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文化興國運興,文化強民族強。沒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沒有文化的繁榮興盛,就沒有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激發全民族文化創新創造活力,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必須“要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不斷鑄就中華文化新輝煌”。因此,要“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要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活力,用制度體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要“加強人權法治保障,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要“鞏固基層政權,完善基層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要“把黨內監督同國家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2]所有這些目標的達成,都離不開對傳播權的保障。只有保障了傳播權,各類媒體上能出現“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良好局面;只有保障了傳播權,人民群眾的輿論監督才能有的放矢,人民群眾也才能通過媒體參政議政,完善民主制度;也只有保障了傳播權,才能建立有效的監督體系,增強監督的合力。當所有這一切都得到了保障,那么社會主義文化繁盛的局面才能形成。2016年4月19日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對當前網絡空間中存在的亂象進行了批評,進而提出要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3]要達到這一要求,就必須從傳播權的研究著手,理清每個網民(公民)在傳播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明了傳播權利的邊界,在法律的框架內依法享有傳播自由,依法從事傳播活動。
從傳播權的性質看,它首先是一項基本人權。前引《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的內容就將傳播權與基本人權有機地結合在了一起。我國政府2016年9月29日發布的第三個國家人權規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也肯定了傳播權的人權性質,“多渠道多領域拓寬公民知情權的范圍,擴展有序參與社會治理的途徑和方式”;“擴展表達空間,豐富表達手段和渠道,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依法保障公民的表達自由和民主監督權利”,“依法保障公民互聯網言論自由。繼續完善為網民發表言論的服務,重視互聯網反映的社情民意”。將傳播權作為基本人權加以保障,體現了我國對人權的尊重,因此,從基本人權的角度對傳播權加以研究,是對國家人權保障工作的最好推進,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題中之義。
其次,傳播權是一項政治權。傳播權保障的公民表達權、知情權都并非一般意義上的表達與知情,而是帶有政治內容和政治目的的表達。在任何時代,對一般意義的表達——如表達自己“餓了”“困了”“累了”“痛了”等感受,或“快樂”“悲傷”“憂愁”“憤怒”等情緒都不能算是真正意義上的表達,知道氣候變化、陰晴冷暖、家長里短、市井軼聞等也并非真正意義上的知情,監督鄰居是否亂倒垃圾、同事是否婚外出軌、民眾是否亂穿馬路等也并非真意義上的監督。傳播權是保障公民參政、議政、管理國家事務的一種手段,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徑。《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中所規定的傳播權,是事關每個的人基本權利,即人人可享的政治權利,只有包括這一權利在內的其他政治權利得到保障,每個人所享有的免于恐懼的自由和免于匱乏的自由才能實現。這在前述十九大報告中也有明確指示。
再次,傳播權也是一項社會權。所謂社會權就是一個國家的公民獲得基本生活條件的權利。社會權包含著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每個公民都有權依據法律規定而獲得基本的生存條件和基本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在前述這些基本的條件和保障不具備的情況下,公民有權按照法律之規定要求國家為公民提供這些生活條件與保障。對此,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這就是用法定的方式規定了給人民提供基本的文化生活條件。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制定,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鼓勵更多的人作創作和傳播那些有益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作品。我國在信息通訊基礎設施的建設方面已實現了質的飛躍。在2004年郵電“十五”規劃中提出,到2005年底全國至少實現95%的行政村開通電話。而第41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止2017年底,我國光纜線路總長度為3606萬公里,互聯網寬帶接入端口7.6億個,移動電話基站604.1萬個。現在不僅僅是村村通電話,而是幾乎實現了網絡全覆蓋,農村網民也已經達到了2.09億。在這種情況下,使用網絡已經成為基本的生活條件,依法享有傳播權也成了一種社會權。
第四,傳播權還是一項文化權。我國《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公民創作的作品要通過傳播才能實現其價值,因此,文化權天然地包含在了傳播權中,沒有傳播權的保障,就不能保證文化權的實現。1966年12月16日,第21屆聯大通過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并“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之利”,各簽約國都應當為這一權利的實現而采取保存、發展和傳播等必要措施和手段。由此可見,通過規范傳播權來保障公民的文化權是必要的途徑和手段,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傳播權作為文化權,也是對十九大提出的“堅定文化自信,推動社會主義文化繁榮興盛”的法律保障,百花要在傳播中盛開,百家也只有在各類傳播媒介上爭鳴,才能實現文化的創造性轉換和創新性發展。
二、傳播形態發展的需要
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加之以傳播技術的迭代更新,當代傳播形態發生了巨大變化,產生了傳播格局多元化現象,有研究者將其概括為傳播目的意圖多元、傳播思想理念多元、傳播價值觀念多元、傳播信息內容多元、傳播熱點重點多元、傳播方法多元、傳播載體多元等方面。[4]這種多元的傳播格局也可從傳播主體的多元化、傳播客體的多元化、傳播渠道的多元化和傳播效果的多元化等方面進行觀察。這些多元化現象的產生,一部分和文化多元與價值多元化有關,另一部分則和傳播技術和傳播手段的迅猛發展有關。由于傳播技術的發展,尤其是新媒體技術的發展,傳播格局發生了巨大的改變,這種改變從輿論場的格局變化中可以看出。在大眾傳播一統一天下時,輿論場是一邊倒地被機構化的大眾傳播組織所左右,此時雖然也可以分民間輿論場和官方輿論場,但這兩個輿論場之間的力量分配是不均衡的,官方輿論場呈現壓倒性優勢。但網絡傳播出現后,尤其是自媒體的出現,輿論場的格局發生了改變。“原先完全可由政治邏輯主導的輿論格局被漸漸打破。隨著市場邏輯和媒介技術邏輯的漸漸崛起,此前由政治邏輯主導的輿論場漸漸被市場邏輯和技術邏輯分解,以往‘大一統’的輿論場被分割成官方輿論場和民間輿論場。”[5]官方輿論場基本上還是由傳統媒體所掌控,傳統媒體又大都是官方媒體,而民間輿論場則基本上屬于自媒體的天下,是由一個個普通的用戶所組成。自媒體用戶的構成十分復雜,他們的政治信仰、文化立場、經濟地位、價值觀念、教育層次等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間輿論場就是由這些分散的、面目不清的用戶所構成。
在傳統媒體時代,傳播權雖然從理論上講與每個公民都有關,但從實踐上看,傳播權主要還是和傳播機構及以此為職業的傳媒從業人員有關。因為一個人的思想觀念形成文字想要表達,只有通過媒體的審查才能實現,把關人的存在決定了傳播權在傳統媒體時代具有一定的代理性特征,如果把關人不同意某一表達通過大眾媒介傳遞,那這一表達就不能實現傳播。同樣,對于周圍事務的知情也只有通過媒體的報道才能實現,受眾實際上無權決定他們想要得到的信息,每一個受眾都是大眾傳播機構的被動接受者,他們以媒介為中心,單向度地接受大眾媒介提供的信息。他們雖然可以選擇,但也只即用于選擇聽(看)他們能選擇的,而無法選擇聽(看)他們想選擇的。但在自媒體時代卻不一樣了,人人都是麥克風,人人都是傳播者,人人也都是接受者。傳播形態在傳者與受者之間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由單向度變成了多向度,由一個中心變成了多個中心,自媒體傳播混合了大眾傳播和人際傳播的特點,形成了新的傳播格局。
互聯網的出現實現了傳播面前人人平等的價值理念,自媒體的普遍推廣使傳播門檻降低,實現了每個傳播者在傳播面前的機會均等。但是,這種機會均等如果離開了對傳播權的法律保障,一切就都成了泡影。傳播權不僅僅是賦權,也在限權,不僅僅是保障表達,也在限制表達。越是在人聲喧嘩的大廳中,越需要保障發言的秩序,沒有秩序的表達,不僅是對表達的破壞,也是對表達權的損害。因此,《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比《世界人權宣言》在保障傳播權方面提出了更多的限制,兩個文件都提出“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但是前者則更進一步強調傳播權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這種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就是“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因此,在自媒體傳播成為常態的今天,規范傳播權的邊界已經成了刻不容緩的任務。僅僅停留在保護“表達”層面的傳播權是遠遠不能滿足公眾需要的,如前所述,傳播權是包含了政治權、人權、文化權和社會權的權利集合體,如果從第三代人權的角度看,傳播權還是一種發展權。互聯網背景下的傳播秩序看似民主,實則不然,其背后隱藏了太多的不平等、不民主。由于通訊網絡、硬件設施、通訊資費、教育程度、文化差異等方面的原因,網絡傳播比大眾傳播更不民主,民眾享受的傳播權更不平等,“數字鴻溝”的存在就是傳播權利不平等的最直觀表現。“數字鴻溝”這一概念是1999年由美國國家遠程通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提出的,意指隨著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普及,會產生一種極不均衡的擴張態勢,由此可以產生不同國家之間或者同一國家的不同群體之間、甚至是不同的個體之間在信息技術的普及方面的差距,進而產生信息擁有的富裕者與信息擁有的貧困者之間的巨大鴻溝。美國政府甚至曾經把把這一問題當作美國首要的經濟問題和人權問題來看。這一問題在當前的中國也非常突出,受經濟發展水平、硬件設施、通訊資費以及文化教育普及程度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不同地域、不同收入層次、不同教育背景者所享有的傳播權并不平等。因此,能否平等享有傳播權已經不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概念,它甚至已經成為一個與發展權緊密相關的政治學概念和社會學概念,是衡量一個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全面發展的重要指標。
三、構建國際傳播新秩序的需要
傳播權不僅僅是關于個人表達、知情與信息傳遞的權利,它還是一個關于民主、主權國家的利益的集體權利。1980年,隸屬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國際傳播問題研究委員會”(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Study of Communications Problems)通過了一個倡導建立世界信息傳播新秩序的報告——《多種聲音,一個世界》。報告指出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在自主傳播能力方面存在著巨大的差距,為縮小國家間的傳播差距,呼吁國際社會要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以消除阻礙傳播的障礙和限制。該報告鼓勵加強國際間的合作,認為國際的傳播合作是發展的伙伴而不是對手或敵人,因此,呼吁各國通過促進合作來加強傳播自主權,加強國際組織和國際機制在傳播方面的作用。
當今世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的傳播差距更大,國際傳播間的障礙和限制也更多,其情況遠比四十多年前國際傳播問題研究委員會調查時更嚴重。無論是在通訊衛星的控制方面還是在網絡技術推廣和應用方面,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都形成了嚴重的壟斷性壓制態勢。就以根服務器為例,全世界共有13臺,其中一臺主根服務器安置在美國,另外有12臺輔根服務器中有9臺安置在美國,其余3臺分別安置于英國、瑞典和日本。這樣的互聯網基礎設施和網絡核心技術被歐美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完全壟斷,對發展中國家的傳播權是一種嚴重的影響。2016年習近平總書記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上指出,“互聯網核心技術是我們最大的‘命門’,核心技術受制于人是我們最大的隱患。一個互聯網企業即使規模再大、市值再高,如果核心元器件嚴重依賴外國,供應鏈的‘命門’掌握在別人手里,那就好比在別人的墻基上砌房子,再大再漂亮也可能經不起風雨,甚至會不堪一擊。”[6]“麥克布萊德報告”雖然是20世紀80年代形成的,但它提出要減少技術信息的壁壘和壟斷,以促進信息技術的獲得的呼吁,在今天的國際傳播中仍然意義重大。
如今網絡和信息技術的發展已經深度融入了一個國家的肌體,無論是在政治、經濟、文化還是國防等各個方面,都極大地影響著一個國家的發展、穩定與安全。國際間的網絡入侵、網絡攻擊等網絡犯罪行為,嚴重影響著能源、交通、金融、政治、國防、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國家安全。對于一個主權國家來說,這不僅僅是一個網絡安全的問題,甚至已經上升到了國家傳播權的層面,因為傳播權也是國家主權的一部分,同時也是國家發展權的一部分。
在1986年12月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發展權利宣言》中,承認發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該宣言在第一條第一款中就指出,“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并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傳播的發展給人類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利益,每個國家的公民都應當享有這種發展所帶來的利益,沒有發展人類就不能生存。發展權不僅僅是一項個人權利,更是一項事關一個國家或民族生存和發展的集體人權,一個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所取得的進步和發展,可以促進該國每個公民個人的發展,而每個公民個人的發展,反過來又可以推動整個社會的發展。因此,反抗對傳播技術的壟斷、反抗對傳播秩序的干擾、反對對傳播規則的破壞,就是對一個國家發展權的最重要保障;保障傳播權,也就是保障一個國家和該國人民享受發展的利益。《發展權利宣言》第二條第三款還規定,人的發展權利還意味著充分實現民族自決權,“國家有權利和義務制定適當的國家發展政策,其目的是在全體人民和所有個人積極、自由和有意義地參與發展及其帶來的利益的公平分配基礎上,不斷改善全體人民和所有個人的福利”。在這個意義上,中國根據自己的國情制定適合自己的傳播法規和傳播政策,是符合發展權基本要義的,中國政府基于國家穩定和發展的需要制定自己的網絡管理法規,也是符合《發展權利宣言》基本精神的。當今世界,西方發達國家不斷地通過網絡進行滲透,積極推行文化霸權,干擾發展中國家制定符合本國國情的傳播政策,這是對一個主權國家傳播權的最大干涉和破壞。
四、結 語
在互聯網背景下,傳播權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因此,加強對傳播權的研究,對傳播法律和傳播政策的制定與完善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重要的。我們應當堅持從國情出發,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我國的傳播政策,以保障國家和公民以法享有傳播權。就互聯網傳播來說,從網絡設施安全、網絡運行安全、網絡數據安全、網絡信息安全等方面建立相關制度,既和國際傳播法接軌,又保持中國傳播法的特色,把借鑒別國、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傳播立法方面的成功經驗與探索我國傳播立法獨特經驗結合起來。堅持安全與發展并重,既可確保國家、公民的傳播權益不受侵害,又要確保傳播事業能夠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陳建云.中國當代新聞傳播法制史論[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5:24.
[2] 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黨的十九大報告輔導讀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3] 習近平.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8-9.
[4] 孔德明.多元傳播格局中的輿論引導體系構建[J].中國廣播電視導刊,2011(8).
[5] 張濤甫.糾偏:輿論場的結構性再平衡——兼論兩種輿論引導偏向[J].新聞與寫作,2017(3).
[6] 習近平.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