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模式研究
【摘要】:本文以保障性住房為研究對象,在對北京市首個廉租房調查和訪談的基礎上,運用公共財政和委托代理理論,分析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的現狀和存在問題。進一步通過國內外文獻比較研究,在比較研究國內國際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基礎上,本文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國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的新模式建議。
【關鍵詞】: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模式
【正文】:
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一)研究背景
1.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大規模投入使用
從1998年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以來,北京市房地產業不斷穩步發展,為北京市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貢獻。同時,北京市保障性住房體系也不斷完善,目前已經形成了由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四個層次構成的住房保障體系,人民群眾居住水平和居住質量顯著提高。根據北京市統計局統計,2007年至2009年間,北京市累計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2333萬平方米、24.8萬套。2009年新開工保障性住房面積938萬平方米,比上年增加135萬平方米,竣工229萬平方米,2萬多戶住房困難家庭將搬進新居;全市保障性住房施工面積占住宅施工面積的38%,比上年提高12.3個百分點;投放各類保障性住房10萬套。根據規劃,北京市2010年將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明確2010年要實現“兩個50%”的目標:自住型、改善型等各類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占到住宅供應用地總量的50%以上,新開工建設和收購保障性住房13.4萬套,占全市住宅開工套數的比例達到50%以上,保障性住房支持力度再次加大。
2.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面臨困境
雖然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已經大規模展開,但是近年來一批保障性住房小區在建成后物業管理方面卻遇到了困境。與設計功能完善、建設水平上等、配套設施完備等形成對比的是保障性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較為滯后,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物業管理資金來源不足。對于保障性住房小區,政府對物業公司進行相關補貼,而由于政府財力有限,往往其補貼相對于物管前期的成本投入和日常的運行費用只能解決部分問題,無法支持更完善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物管機構關系尚未理順完善。政府在物業管理中應起到什么作用,是主導,還僅僅是輔助監督;專門物管公司與居委會如何協調關系以更好地完善物業管理;是否像普通商品房小區引入業主委員會;社區富裕勞動力資源是否可以充分利用,參與小區物業管理。這些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第三,相關部門在謀劃保障性住房小區時重規劃、重建設,輕管理,在此類小區立項之初對如何做好日后物業管理工作重視不夠、投入不足,在部分小區還形成重建設—輕管理—(政府投入資金)搞整治—輕管理—(政府投入資金)再整治的惡性循環狀態。不僅小區整體環境和配套設施、設備得不到較好的維護,重要的是相關業主和住戶良好的居住習慣難以養成,嚴重影響了這些業主和住戶的生活品質,損害了城市整體形象,造成政府為相關小區進行重復整治所投入資金的浪費。
(二)研究意義
1.改善現有保障性住房的物業管理
北京市現有保障性住房盡管在設計、配套設施等方面可圈可點,但是物業管理方面卻存在諸多問題:維持物業管理所需資金和人員的來源問題;政府、物業公司和居委會在物業管理層面角色定位混亂不清晰問題;物業管理水平滯后,跟不上經濟發展的腳步等問題。本文的研究將為解決現有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存在的問題提供借鑒。
2.為新投入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提供建議
隨著保障性住房建設速度的加快,以保障性住房為主或者在主城區內高檔商品房小區配建保障房的情況會越來越多,強化新投入使用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的任務也日益艱巨。由于之前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問題已經不斷被媒體報道出來,政府、物業公司和居委會在實踐中也進行了多個方面的探索和嘗試。因此,本文試圖將理論和實踐相統一,為新投入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提供建議,避免新項目陷入過去的老路,而是把物業管理放到與規劃和設計同樣的高度,形成物業管理、業主生活品質和北京市整體形象的良性循環互動,真正把物業管理工作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層次。
(三)文獻綜述
1.國內文獻綜述
在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物業管理成為保障性住房重要議題之一。李曉紅(2005)指出當前物業管理人才匱乏,嚴重制約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物業管理立法滯后,理論體系不健全;《物業管理條例》中某些立法概念界定不明確,導致許多糾紛的解決缺乏依據,因此國家應盡快出臺物業管理法規,完善物業管理的理論體系。史曉文(2007)指出物業管理的消費市場尚不成熟、社會輿論導向的影響、信息不對稱、業主過多主張權利不承擔義務、部分業主存在僥幸心理、服務和收費“質價不符”和開發商越權承諾等原因導致物業管理費收取困難。
由于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存在諸多問題,學者對如何解決問題也進行了研究。馬萬里(2008)根據杭州市廉租房物業管理存在的問題,針對性地提出了可通過利用廉租房社區勞動力、根據人均收入調整租金和加強社區與社會的互動來提升物業管理水平。李季平(2010)建議國家出臺適用于保障房居住對象的物業管理政策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合理的物業管理費用價格、財政補貼保障房小區、以單位為主的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由以單位管理為主轉型為物業公司專門服務的可行路徑和保障房小區配套服務管理等。吳鴻根(2010)分析了構建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模式的若干途徑:建立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政策法規體系、同步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與物業管理、探索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經營服務模式、保障性住房資金管理封閉運作相對獨立、政府購買服務給予財政補貼和稅收減免和構建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監管考核機制等。
2.國外文獻研究
Donnison(1967)分析了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供給過程中的作用。Stone(1994)認為住房所能支出的最高金額可支配收入部分應低于為達到最低標準的非住房消費的費用。Paul Balchin(1996)指出英國政府制定住房政策應該把經濟增長、補貼效率和帕累托最優、完全競爭的住房租賃市場和大量的租賃消費者結合起來。Amy Bogdon(1997)分析指出住房消費超過家庭收入30%的家庭存在過度的費用負擔,若住房消費超過收入50%,則存在嚴重的費用負擔。霍華德·格倫內斯特(2003)分析了英國實行保障性住房租金的政府管制政策,指出租金控制政策減少私人出租房的供給。
阿瑟.奧沙利文(2003)分析了美國現行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對城鎮居民低收入人口的影響,認為美國聯邦的保障性住房政策造成了住房隔離,住房隔離加重了貧困,主張對住房政策進行深層次的改革,消除城鎮居民的貧困。他分析指出支付現金補貼優于提供保障性住房,因為這樣可以增加每個家庭的效用。
(四)文章結構
本文根據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大規模投入使用而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面臨困境的實際情況,指出本文研究意義在于改善現有保障性住房的物業管理狀況,同時給新投入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提供建議。因此,本文在研究國內外文獻的基礎上,首先通過問卷調查和訪談的方式了解當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物業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然后運用公共財政理論和委托代理理論分析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存在困境的原因;最后根據上述分析,提出建立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新模式的幾點建議——提高保障家庭物業管理的參與程度,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享受部分物業服務,并按所接受服務支付部分物業管理費,避免低收入家庭集中居住和強調物業公司的社會責任等。
文章具體研究和寫作結構如圖1所示。
二、研究理論基礎和方法
(一)研究基礎理論
1.公共財政理論
公共財政理論認為,客觀上存在的市場失靈無法完全通過其自身的機制得到消除。因而,需要政府運用立法、規制、稅收、轉移支付等必要政策工具進行干預。財政支出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公共開支行為,因此公共財政理論對于分析保障性住房具有借鑒意義。
保障性住房作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公共需要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而保證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的質量,必然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財政的一項重要職能。

圖1:本文研究和寫作結構
2.委托代理理論
委托代理理論是制度經濟學契約理論的主要內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關系是指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根據一種明示或隱含的契約,指定、雇傭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服務,同時授予后者一定的決策權利,并根據后者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授權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權者就是代理人。代理人可能為了追求他們自己的目標而以犧牲委托人的利益為代價。對保障性住房的物業管理價格規制可以歸結為一個典型的委托—代理問題,政府作為委托人,而企業是代理人。
(二)研究方法
1.理論方面:文獻研究
本文通過查閱大量有關低收入群體住房保障與物業管理手段方面的文獻資料,了解國內外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的現狀和經驗教訓,通過問卷調查和訪談的方式了解當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物業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運用公共財政理論和委托代理理論分析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困境的原因,并針對性地提出改進建議,創建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的新模式。
2.調研:問卷調查和訪談
本文避免了以往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研究偏重理論而少實踐,重政策而忽視政策實施效果的局限,通過對具體保障性住房小區進行研究,有數據支撐論證,對保障性住房的物業管理政策實施、后期管理進行了反饋和思考,這將對今后保障性住房的物業管理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三、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模式現狀及問題
(一)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物業管理現狀問題
2006年1月1日起,北京市發改委、北京市建委聯合發布的《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正式實施。經濟適用房管理收費從原有的定價模式轉變為政府指導價,不能上浮,下浮不限。經濟適用房物業管理的實施和完善對其良性發展運行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當前經濟適用房住宅的物業管理情況不容樂觀,存在諸多問題,不僅影響了業主的居住質量,同時也阻礙了整個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1.價格機制不合理
從經濟適用房物業管理政策來看,政府考慮到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對象多為中低收入家庭,為切實起到緩解中低收入人群的經濟困難問題,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費一直是由政府定價或執行政府指導價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費標準一直低于一般商品住房的收費,這使得以勞動密集型為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在本來就非常微利的經營中更加舉步維艱,難以生存,低廉的物管費用很難維持物業公司正常的經營開支,政府限價與企業追求利益形成了不可調和的矛盾,所以造成管理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公司不得不通過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標準來減少開支、控制成本,從而出現業主認為物業公司服務質量差,拒繳物業管理費的局面。
2.缺乏市場競爭機制
目前,大部分經濟適用房的物業管理都是由政府房管部門下屬企業改制后的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由政府支撐的物業企業,在服務上大都抱著“國有企業”,混一天算一天得過且過的思想,所以在服務質量上也得不到較高的提升,造成經濟適用房的物業管理始終停留在看看門、掃掃地而已的狀態,還有部分大中型企業單位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受“自行開發、自行管理”和“肥水不流外人田”等陳舊觀念的束縛和影響,通常不愿將其開發建設的項目推向社會和市場管理,致使經濟適用房的物業管理不能像商品住宅區一樣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管理,市場競爭機制難以建立并發揮作用。
3.提供服務缺乏針對性
經濟適用房小區居住人群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在物業管理模式上要區別于一般商品房小區進行經營,要依據服務對象的特殊性判斷業主的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服務,不能只注重物管企業本身的經濟利益,脫離大多數業主的實際需求,盲目推出一些投入小、產出高的有償服務。應根據廣大業主的實際需要,有針對性地提供適用經濟適用房小區的管理細化服務。
4.業主經濟水平受限和消費觀念落后并存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不少業主由于自身的經濟水平和專業知識所限,只強調物業管理費的收取高低問題,只關注小區的綠化、保潔等表面現象,而對于需要花費大量資金的樓房主體的硬件維護、設施設備的安全維修等專業問題關注甚少。如果物業公司只按照業主意愿收取過于低廉的物業管理費將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物業管理公司進一步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水平,放棄對小區物業的妥善維修和保養,長此以往必將造成經濟適用房小區出現“未老先衰”的可怕后果。
(二)廉租房物業管理現狀及問題
廉租住房制度是我國住房供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滿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急需解決的住房需求,而對于物業管理行業而言,廉租房物業管理工作卻是一項新生物。到目前為止,全國在廉租住房物業管理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和路徑。廉租住房物業管理不僅關系到城市長遠發展,處理不好更可能是若干年后產生社會問題的誘因。
通過調查,我們發現北京市廉租房社區物業管理存在一定問題(見圖2),具體分析如下。
1.管理費用不足
根據有關規定,廉租住房家庭不用交納基本物業管理費,只需交納一定的房租,房屋的維修和管理費用都包含在內。但是,僅憑這些資金相對于物業管理前期的成本投入和日常的運行費用只是杯水車薪,無法正常支持廉租住房社區的物業管理服務。
2.管理模式缺乏效率
目前,我國廉租住房物業管理大部分以政府行政管理為主,這與物業管理的市場性相違背,也不便于提高廉租住房社區物業管理效率,也不利于廉租住房社區可持續的物業經營。廉租住房有其社會保障性和社會福利性的特點,但是與傳統的公房管理既有相似之處又有區別。雖然廉租住房也是“以租養房”,但是實際上是收了租也養不了房,仍然需要大量的財政補貼和保障資金投入。
3.社區勞動力閑置
我國廉租住房小區物業管理基本上沒有充分利用社區勞動力資源的優勢。特別是沒有充分考慮廉租住房社區人力資源的特征,勞動力相對富余,比如部分保安、保潔、綠化、勤雜崗位完全可以安排解決廉租住房社區閑置勞動力問題。

圖 2:北京廣渠門廉租房物業管理分項滿意度柱狀圖
四、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低收入家庭支付物業管理費的能力有限
物業管理費實際上就是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務的價格。保障性住房住宅小區的業主和住戶家庭大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多為來自城市不同區域的生活困難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由于其天然的福利性和保障性,如果要求低收入群體居住的保障性住房住戶和商品房業主,都按相同標準繳費和享受一樣的物業服務,可能有些家庭承擔不了。
(二)政府補貼物業管理費的效率低
作為帶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應對其物業管理費給予一定的補貼或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稅收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比如低稅率或者減免某些項目的稅收。從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物業管理政策來看,其物業管理費一直由政府定價或執行政府指導價,均屬于政府制定的計劃價格。保障性住房的物業管理費標準一直低于一般商品住房的收費,不能根據市場供求情況靈活調整,也就失去了價格對市場供求均衡的影響力。而且目前大部分經濟適用房的物業管理都是由政府房管部門的下屬企業改制的國家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由政府支撐的物業企業,在服務上大都抱著共產黨的企業,混一天算一天得過且過的思想,所以在服務質量上也得不到較高的提升,造成經濟適用房的物業管理始終停留在看看門、掃掃地而已的狀態,還有部分大中型企業單位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受“自行開發、自行管理”和“肥水不流外人田”等陳舊觀念的束縛和影響,通常不愿將其開發建設的項目推向社會和市場管理,致使經濟適用房的物業管理不能向商品住宅區一樣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管理,政府補貼物業管理費效率低,市場競爭機制難以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低收入家庭集中居住需要特殊的服務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的主體為經濟適用住房,其建設一般選址在城郊結合部和城市邊緣地帶,目前有越來越遠的趨勢,而且規模過大,商業、文化、教育、醫療、公共交通等城市配套公共設施和市政設施建設嚴重缺乏或滯后。部分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規模過大、周邊缺少就業崗位形成了功能單一的“臥城”,致使交通出行產生“潮汐”現象,造成嚴重的交通負擔;社區規模過大難于管理,存在治安隱患;中低收入家庭大規模集中容易在空間上產生貧富分化與隔離,不利于社會的融合發展和和諧發展。由于上述特殊性,所以保障性住房的物業管理機制不能簡單地由普通商品房的物業管理經驗推知。
保障性住房小區的業主和住戶多是由城市特困戶和中、低收入家庭以及老城區拆遷戶、失地農民安置戶等組成的,他們對物業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嚴重不足,不能較好地配合物業管理工作。
(四)政府和物業公司之間信息不對稱導致物業公司存在尋租行為
物業管理企業作為市場行為的主體,追求經濟效益是其基本權益,隨著能源價格和勞務價格上漲,以勞動密集型為主的物業管理企業面臨著重重危機,新政策也只能使物業管理企業在微利中徘徊,物業管理企業可能通過尋租行為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限價與企業追求利益形成了難以調和的矛盾。
五、建立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新模式
(一)提高保障家庭物業管理的參與程度
1.建立小區就業模式
基于保障性住房住戶中擁有較多的勞動力資源,考慮將這些有效的人力資源用于自身的物業建設,同時也幫他們解決就業問題,相輔相成,實現“雙贏”。由于保障性住房小區勞動力的富余性, 居住人可以以出力的形式參與小區的物業管理,物業管理可把已有的勞動力資源作為培訓重點,挖掘就業潛力。
具體做法是,小區選出數名業主代表(類似于業主委員會),全權負責小區的物業工作安排,再由業主代表聘請人員從事小區的保潔、綠化、保安等專業性不強的工作。這種物業管理模式的優點是小區居民直接參與物業管理,可以降低管理費用,提高滿意度。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小區非常適合推廣這種物業管理模式,并且已經具備了一定的條件。第一,這些小區具備符合條件的業主代表的潛在人選。業主代表必須有一定的閑暇時間管理小區,同時還要有很高的敬業精神和相應的管理水平。比如在公房小區中的原單位退休人員自然是最適合的人選,已退休的業主時間充裕,他們正需要平臺發揮余熱;同時小區是他們自己的地方,他們理所當然會關心小區的一草一木;退休職工在單位參加工作幾十年,擁有一定的管理經驗,完全可以勝任小規模管理工作。第二,小區內住戶相互之間熟絡,管理起來容易;小區內基礎設施相對比較簡單,不需要非常專業的設施管理人員;小區內綠地、停車場等公用場所面積小,維護簡單。物業管理人員不需要非常專業的物業管理水平就可以開展物管工作。“就地取人”,把具備勞動條件的低困住戶組織起來參與小區物業管理,建立“既是居住者又是維護者”的可靠穩妥的安全防范第一線團隊,一方面解決了他們的就業問題,另一方面他們因為是為自己居住的家園服務,責任心和奉獻意識更強。
2.設立小區居民“義務奉獻日”
盡管此類小區與商品化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相比在物業服務企業專業化運作上有許多特殊性,比如此類小區業主和住戶對物業管理的認識有限、家庭經濟收入有限、部分業主和住戶的綜合素質有限以及傳統的居住習慣等。保障性住房小區居住者多為中、低收入家庭,觀念陳舊,對改善公共居住環境缺乏熱心。但正是這些特殊性決定了在此類小區必須實行專業化、市場化、規范化的物業管理新體制。只有這樣,才能讓他們逐步樹立接受專業物業管理的意識,逐步樹立市場經濟體制下需自己“花錢買服務”的意識,逐步樹立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的意識,逐步樹立對物業服務企業日常工作的配合和支持的意識等。通過每周工作例會、物業管理師專業講座、巡區現場分析等方式培訓并提高服務專員素質。
(二)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享受部分物業服務,并按所接受服務支付部分物業管理費
北京現擬定對保障性住房物業收費采取政府指導價,而對一般商品房則實行市場調節價。譬如目前北京市經濟適用房小區的收費是0.52元/平方米,比一般的商品房要低,并且保障性住房的收費標準近期不可能大幅上調。換句話說,很多保障性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是在生存線上掙扎。因此,目前對保障性住房實行全方位的酬金制是不現實的。那么在實行包干制的前提下,物業收費低,而政府對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又沒有特殊的政策優惠,對這些公司是很不利的。物業公司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盈利是其最根本目標,因此,物業公司的變相收費也就很難避免,最終損害業主利益。怎樣解決好后期問題?建議在初期物業管理部門應盡量地開展有償服務,以有償服務的所得來補充物業管理費的不足,進而保證物業管理質量。同時政府也可以在保障性住房小區項目設計規劃階段做出相應規定,開發商應為保障性住房小區的后期物業管理企業設計建造出部分經營用房,以保證物業管理企業能利用經營用房的收入來補貼物業管理費的不足。
物業收費價格與政府制定一般商品房收費價格比較,要相對偏低一些,適合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如果從住房檔次來分析,低收入家庭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小區,一般套型面積小、容積率高、綠化率低,居住環境相對普通一些,收費低一些也是比較公平的。
(三)避免低收入家庭集中居住
發揮城市規劃的綜合調控作用,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項目選址和設施配套應該是多部門協作、統籌兼顧、綜合決策的結果。
政府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和傾斜政策應給予中低收人家庭更多關注。保障性住房建設應該會同土地、計劃、規劃、建設等部門,根據當地的土地發展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計劃、城市規劃和建設計劃進行項目選址,并應得到文、教、衛、體等主管部門的支持,這是一個綜合決策的過程。應盡可能將保障性住房建設于大運量、經濟型公共交通發達、公共設施服務水平較高的地區,這樣可以從源頭上避免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空間越來越被邊緣化的趨勢。同時應加大投資力度,盡快完成選址后各項配套設施的建設與運行,避免設施建設的嚴重滯后。采用“大融合、小分散”模式合理控制建設規模,倡導混合居住、設施共享共建,為中低收入家庭創造完善舒適的社區生活環境。
(四)強調物業公司的社會責任
鑒于保障性住房小區的特殊性,也需要接管此類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要以社會效益優先,真正擔負起企業的社會責任。筆者設想接管此類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活動可以與發展殘疾人事業和解決城市下崗失業人員和具有相應勞動技能的殘疾人員作為員工,不僅解決他們的就業問題,減輕了社會負擔,還由于他們在本小區或相關小區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工作,可直接影響到相鄰業主和住戶對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逐步培養他們接受物業管理服務的意識和履行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義務,為逐步減少政府對此類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資金扶持提供條件。另一方面,接管企業還可以以接管的小區為基地,對相關殘疾人和下崗失業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服務工作進行業務培訓,為他們提高就業技能提供切合實際的培訓場所。
對于接管企業必須制定出一系列針對性的服務方案,以滿足此類小區特定住戶群體的需要等。比如針對一些老弱病殘人員家庭、特困戶家庭等,變特約有償服務為免費提供服務等,即體現了企業的社會責任,又能將政府對企業的信任轉化為對弱勢群體做好全面服務的行動,將政府對弱勢群體的關愛落到實處。當然政府在選聘接管此類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時,要重點審查企業的實力、信譽和相對應的管理業績等。選聘此類小區的接管企業宜采用議標的方式。同時政府主管部門應建立對接管企業的監督考核體系,確保扶持資金的正確使用,確保接管企業嚴格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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