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 《正義論》以來的正義理論
《正義論》
作者:(美)羅爾斯 何懷宏 何包鋼 廖申白 譯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9年7月
本書以洛克、盧梭和康德的社會契約論為基礎,論證西方社會的道德價值,反對傳統的功利主義,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對思想體系一樣;非正義的法律和制度,不論如何有效,也應加以改造和清除。羅爾斯還認為,正義與社會合作密切聯系,應當區別對制度來說的正義原則和對個人來說的正義原則。
自政治哲學家羅爾斯的《正義論》出版之后,西方政治哲學界掀起了正義理論的研究熱潮。很快,這股熱潮向全球學術界蔓延,時至今日,正義理論仍然是政治哲學中的重要議題,也是普通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本報特約學者劉軍梳理了有關正義理論所引發的相關研究和爭論。
一、 “正義”的復歸
正義(Justice)——以蒙眼、一手持劍、一手持天平的女神形象現身的古典哲學家們長期珍視的美德——19世紀以來在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領域曾經一度沉寂。1971年,美國學者、哈佛大學教授羅爾斯(John Rawls,1921-2002)出版了《正義論》一書,將正義重新帶回了當代哲學研究的中心舞臺。(《正義論》)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開宗明義,其“態度強烈”的宣稱至今值得銘記: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
法律和制度,不管如何有效率、有條理,只要不正義,就應予以改造或廢除;
每人皆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此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可踐踏;
正義否認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不承認許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補充強加于少數人的犧牲;
故此,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絕不受制于政治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
《正義論》開篇這幾行斷言,凝聚了該書論點之精粹:權利優先,平等可欲。同時,這幾行簡短、有力、如同宗教誡言或憲律宣言的文字也體現了該書的理論旨趣:論題莊嚴,志向偉大。
《正義論》全書此后的內容,可以說均是圍繞開篇的論斷而展開的精致論證和精細擴展。羅爾斯認為,正義的對象是社會基本結構——即用來分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劃分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和負擔的主要制度。羅爾斯把正義理解為“作為公平的正義”,提出了兩個基本的正義原則。第一個是“平等自由原則”:每個人都應擁有最廣泛的平等自由。第二個是“機會平等和差別原則”,即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如此安排:(1)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職務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開放。這些原則之間存在優先次序,即平等自由原則是第一位,機會平等原則是第二位,差別原則是第三位。
“平等自由原則”主要涉及確定與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機會平等和差別原則”涉及社會及經濟不平等的制度安排,大致適用于收入和財富的分配,以及權力地位和職務等向所有人的平等分配。而正義原則優先次序的規范,則保證只有在滿足了對于基本自由權利的保障之后,才能進行第二原則的經濟利益的分配平等、分配正義。簡單地說,就是權利須優先,平等方可欲。
羅爾斯的正義論,在保障公民自由權利的前提下,體現出對于實質平等、事實平等的追求。羅爾斯挑戰了此前主流的功利主義正義觀,提出了普遍主義的道義論正義觀。他強調給予社會經濟競爭中的“最不利者”以實質平等的機會,為此需要以“分配正義”對弱勢群體進行補償和傾斜,以便維持平等進入社會資源、社會競爭的機會均等原則。
羅爾斯這種社會民主主義的理想,在當時“民權運動”轟轟烈烈、 “平權運動”此起彼伏的美國,可謂既是時代的反映,又是時代的總結——盡管羅爾斯一直保持著抽象玄遠的理論姿態,遠離著喧嘩亂世的塵囂。
二、“正義論”的批判者
《正義論》出版后,在美國乃至歐洲學術界、知識界引發了長期、持續的爭論,其中既有來自自由主義陣營內部的質疑者、修正者,也有來自于社群主義等陣營的批判者、反駁者。
來自自自由主義陣營中的批評者,最有名的是羅爾斯的哈佛同事諾奇克。1974年,諾奇克出版了《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一書,提出了“極端自由主義”或稱“自由放任主義”的正義觀。他把正義理論建立在權利之上,認為個人財富只要符合持有正義——個人“持有”財產的來路是正當的,符合正義的獲取原則和轉讓原則,那么國家無權加以剝奪。(《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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