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瑋:挖掘農民工的“后備”潛力,光有體面收入還不夠
受訪者胡玉瑋系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宏觀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員。本文刊于5月26日新華網思客。
隨著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三次會議的召開,“擴大中等收入群體”這一話題成為時下的焦點之一。而農民工應成擴大中等收入群體后備軍的提法受到各界的廣泛討論與關注。促進農民工增收的工作該如何著手?這一工作有何意義?對此,思客對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宏觀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員胡玉瑋進行了專訪。他就提高農民工群體收入的相關措施與重大意義進行了詳細清晰的解答。以下根據專訪內容整理。
思客:在提高低收入群眾收入方面,農民工群體是必須關注的人群。那么在提高農民工群體收入時,應該從哪些方面著手?
胡玉瑋:截止2015年我國有近2.7億農民工,而其中絕大多數是低收入人群,所以提高農民工群體收入對于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具體措施如下:
1)提高工資性收入,但應注意增長幅度。自上個世紀70年末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居民收入,包括農民工收入增長較快,特別是2008年實施《勞動法》以來,以及近幾年全國各地方連續上調最低工資標準,低收入人群受益較多。但是相比城鎮職工收入,農民工整體收入仍然偏低,因此今后政府應當切實逐步提高后者收入,特別是工資性收入。但與此同時,增長幅度也應當適度,例如與GDP增長幅度相匹配,不可脫離經濟發展規律,而一味地為了漲工資而漲工資。
2)提高競爭力和勞動效率,進而提高工資收入。農民工群體整體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層次較低,進而導致其勞動生產率較低、工資較低。另外,在目前“三去一降一補”,特別是“去產能”背景下,相當一部分農民工會失去工作。我國政府應當充分利用此次機會,將職工分流與提高農民工勞動生產率有機結合,“變壞事為好事”。通過提供相關職業培訓、再就業等方式使得下崗農民工能夠盡快掌握新技能、新知識,從而為他們找到新的、收入更高的工作崗位奠定堅實基礎。
3)提高非工資性收入,特別是土地流轉收益。須通過多種方式擴大農民工收入來源,不應僅局限于工資收入。這將使得農民工更加充分全面地分享我國經濟的增長紅利。而其中,最為重要的是進一步捋順、完善農民工與其農村所有土地的關系。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如果農民工永久性遷移城市,即獲得城市戶籍,同時必須放棄原先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而這一政策將大大降低農民工的潛在收入,即通過土地流轉而可能獲得的收益。因此,在便利農民工進城定居的同時,如何保證其繼續擁有在農村土地的收益將對他們整體收入的提高具有重要意義。
4)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公共服務均等化,提高消費能力和意愿。增加收入的最終目的是提高農民工的消費能力和意愿。這一目標的實現,僅靠增加收入是不夠的。對于農民工群體來講,通過完善社保制度和公共服務,打消其后顧之憂,使得增加的收入確實起到促進消費、提高生活水平的作用尤為重要。如上所述,目前我國有2.7億農民工,預計此部分群體的相當一部分將不會回到農村,進而在城市定居。而受制于我國目前的“二元經濟”,以及嚴格的戶籍制度,農民工仍不能享有與城里人一樣的教育、養老、醫療、住房等社會福利和公共服務。因此,即使收入提高,但由于種種顧慮,也不能、不敢放心消費。因此,將農民工納入全國社保制度,并給與公平待遇,將有利于社保制度的統籌和資金規模的擴大,同時也有利于降低農民工對于未來的風險預期,進而提高消費意愿。此外,公共服務向定居在城市的農民工開放和傾斜,逐步實現均等化也將有利于消費能力的提高。
思客:您認為提高農民工群體收入對新型城鎮化建設有什么樣的影響?
胡玉瑋:切實提高農民工收入,以及消費能力和意愿對于當下的新型城鎮化建設意義重大。
1)能夠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進程。新型城鎮化中,不可避免會建設大量居民住宅。而受制于目前農民工的低收入和低保障,即使這部分群體希望在城市長期定居,但由于城鎮,特別是大中城市快速上漲的房價,農民工也只能望而生畏、望洋興嘆。鑒于此,如果能夠增加農民工收入,提高其購買房屋能力,可以一方面滿足農民工的潛在住房需求,同時也有利于城鎮完成“去庫存”任務,進而推動新型城鎮化的建設進程。
2)能夠加快農民工與城鎮的深度融合。在目前開展的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容易出現“貌合神離”的現象,即名義上農民工搬進了城市里敞亮的小區樓房,但由于不能享受城里人的諸多公共服務,進而制造了“一城之下”的不平等。因此,如上所述,如果農民工收入提高、二元經濟打破、戶籍制度放開等,這將大大有助于農民工獲得真正城里人身份,進而提升其與城市的融合度,促進社會的穩定和諧。
思客:您認為該如何打通社會底層群眾的上升通道?
胡玉瑋:打通社會底層的上升通道,搭建合理的不同層次人群流動機制對于一個國家的穩定和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具體措施如下:
1)提供公平的教育機會:教育對于一個人的影響是終生的。而在我國由于教育,特別是優質教育資源的稀缺性,社會底層人群的子女相對處于弱勢,不能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機會。例如,在北京,由于教育資源與戶籍制度、乃至城市住宅(即學區房)緊密掛鉤,使得底層人群子女不能享受到最好的教育,進而影響到他們以后的發展。此外,我國高等教育已經市場化運作,每年幾千元的學費,加上不菲的生活費對于一個普通家庭來講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社會底層家庭的考生可能因為費用問題不能如愿以償接受高等教育。因此,我國政府應當切實采取措施,使得各個階層能夠平等地享受教育資源,從而避免社會底層人群輸在“起跑線”上。
2)提供公平的就業機會:我國就業市場的競爭日趨激烈,例如每年700多萬大學畢業生的工作問題是歷屆政府的關注重點。但是,“理想是豐滿的,現實是殘酷的”。多少大學生的畢業之時,也是失業之日。而能夠如愿找到工作的畢業生,其中不少是依靠父輩的關系、人脈及資源。例如,有些金融機構,如銀行在招聘時的一個潛規則就是,如果某畢業生能夠給機構帶來一定數額的存款,就優先錄取。政府應當加強監管,堅決打擊這種違法行為,進而為底層人群提供更加公平的平臺。
3)打破不平等的制度安排,堅持協調發展: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目前仍存在不平等的制度安排,如城鄉之間的不平等、地區之間的不平等、行業之間的不平等。例如,農村地區的農民相對于城鎮居民,在教育、醫療等諸多領域均處于劣勢,而這些劣勢都可能演變成為社會底層人群上升的桎梏。因此我國政府應當結合“十三五規劃”中所提到的“協調”發展理念,堅持區域協同、城鄉一體發展,繼續堅定不移的打破各種不平等制度安排。